浙江大学上海高等研究院繁星科学基金章程

(试行)

繁星公益基金在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捐赠设立基金,支持“计算+”创新实验室的建设,推动浙江大学在生物、医疗、农业、食品等领域的交叉方向展开基础研究及前沿探索。

根据《浙江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要求,为使基金得到更加规范、科学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功效,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名称为:浙江大学上海高等研究院繁星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立足国际计算机学科前沿,在多领域的交叉方向展开基础研究及前沿科学探索,力争形成有国际影响力的科研成果,通过科技创新实现社会价值。本基金的资助范围为计算与生物、医疗、农业、食品等交叉领域的科研项目及自然科学学科门类高层次人才资助。

第三条  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应当向社会公开资助项目/人才类别、内容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保障本基金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特成立“浙江大学上海高等研究院繁星科学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和“浙江大学上海高等研究院繁星科学基金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基金理事会作为本基金的管理和决策机构,具有决策、监督和考核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本基金的发展战略和方向;

             2.制定、修订本基金章程及其他内部相关管理制度;

             3.负责审议和决策本基金的重大事项,如审议批准本基金研究方向和选题、年度预算以及每个项目的拨款,评估本基金执行结果,审议批准拟资助的高层次人才等;

              4.遴选和聘任基金学术委员会成员;

              5.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如有);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首届基金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长由浙江大学主要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繁星公益基金指定代表担任。理事会成员由校基金会、浙江大学上海高等研究院相关负责人及基金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

  基金理事会换届由浙江大学和繁星公益基金共同提名候选人,并协商确定新一届理事。解聘、增补、任期内更换理事应当经基金理事会表决通过。

  基金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基金理事会所议事项由全部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如有特殊情况,理事会成员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基金理事会会议需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若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第七条  基金学术委员会作为本基金最高学术咨询、审议、评定机构,对引进人才、支持项目进行学术评估,为本基金执行和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基金学术审议、评价相关事项,如建议本基金的研究方向和选题范围,遴选资助项目/高层次人才,评估项目的阶段研究成果,考核项目终期研究成果,评估资助人才等;

   2.参与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八条 基金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顶尖学术专家组成,人数为8-12人。其中任一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国外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3

  基金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可以连聘。基金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专项讨论。解聘、增补、任期内更换委员应当经基金理事会表决通过。

  基金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基金学术委员会进行决议时,应在尊重科学、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如有特殊情况,委员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九条  基金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基金会,作为本基金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基金为校基金会下属专项基金,统一纳入校基金会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校基金会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浙江大学上海高等研究院“计算+生物医疗”“计算+农业食品”“先进计算”三个创新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项目和高层次人才资助。

第十二条  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基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捐赠方有权向校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校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  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方有权要求本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  本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基金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后报校基金会审查。

第十七条  本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后续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本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理事会提出意见,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具体需用于与本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经基金理事会同意,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擅自以本基金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基金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基金理事会协调处理。

 

202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