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上海高等研究院繁星科学基金
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学上海高等研究院繁星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繁星科学基金)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浙江大学上海高等研究院繁星科学基金章程(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并结合繁星科学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繁星科学基金是由繁星公益基金捐资,旨在按照“统筹布局、协同合作、持续发展、规范管理”的原则,激励科研团队积极进行专业探索,形成有国际影响力的科研成果,通过科技创新实现社会价值。
第三条 繁星科学基金的支持方向应符合打造“计算+”科技创新高地的总体要求,聚焦“计算+生物医疗”“计算+农业食品”“先进计算”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
第四条 繁星科学基金按照公开征集、分阶段考核的原则开展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确定选题:制定并发布项目申请公告。繁星科学基金秘书处(以下简称基金秘书处)负责向繁星科学基金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学术委员会)就基金支持的研究方向和选题范围进行咨询,形成基金发展计划和目标方案,经繁星科学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审批通过后,由基金秘书处发布本期项目申请公告。
2.项目征集和筛选: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遴选。基金秘书处根据每个选题组织项目征集,按照初审、基金学术委员会评审、基金理事会决策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评审,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基金秘书处负责。项目评审应当结合繁星科学基金设立的定位和特殊要求,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遴选完成后,基金秘书处进行结果公示,并安排第一阶段的资金拨付。
3.阶段性评估:对项目阶段性成果进行评估。按照各项目预设节点,基金秘书处组织基金学术委员会对资助项目进行阶段评审,并得出是否达到该阶段目标的明确结论。基金秘书处综合基金学术委员会意见、基金发展方向及资金使用情况,形成是否资助下一阶段的明确建议方案并上报基金理事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基金秘书处负责安排下一阶段的资金拨付。
4.项目结项: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考核。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递交结题报告、科技报告、成果证明、经费决算等验收材料。基金秘书处组织基金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终期评审,并将终期评审结果上报基金理事会。未通过验收的按项目延期处理,延期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6个月,延期后仍无法验收的,或不参与项目验收的按终止项目处理。
第五条 繁星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实施过程中如需对研究内容或目标做出重大调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基金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基金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繁星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论文、专著、专利、奖励等成果应要求标注,中文标注为“本研究得到浙江大学上海高等研究院繁星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xxxxxx”,英文标注为:“This research is supported by the Starry Night Science Fund of Zhejiang University Shanghai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y,Grant No. xxxxxx”。
第七条 繁星科学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协议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项目评审流程图
2021年3月18日